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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
来源:不详 阅读
   第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发给《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》:
   (一)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;
   (二)申请人弄虚作假的;组成
   (三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
   人员在推荐、评审和认定工作中,有徇私舞弊行为的;
   (四)违反评审程序的。
   第十五条 著名商标资格有效期为4年,自公告之日起计算。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、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;逾期不申请延续的,该著名商标资格失效。
  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在企业名称中使用“安徽”字样,也可以将著名商标作为企业的字号。
  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、装潢明书、广告上,使用“安徽省著名商标”字样、标识。
  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、装潢、说明书、广告上使用“安徽省著名商标”字样、标识。
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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