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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
来源:不详 阅读
   (一)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、图形作为未注册的商标使用的;
   (二)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、图形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、商品装潢使用,足以造成误认的;
   (三)他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,使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,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。
 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请求后,应当及时依法处理。
   第十九条 著名商标的变更、转让及使用许可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,并应自变更、转让及使用许可之日起30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。
   第二十条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其著名商标资格,并予以公告:
   (一)擅自扩大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范围的;
   (二)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,以次充好,欺骗消费者的;
   (三)伪造虚假材料,骗取著名商标资格的;
   (四)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已经消亡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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